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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3:34:42 首页 >  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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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临时寄押及路途时间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在折抵刑期时计入羁押时间,但不计入办案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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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案件出结果的时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都可以折抵刑期(或者在无罪时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寄押及在途时间不算入司法部门的办案期限。

针对这个问题,我曾专门撰写分析,亦获过一个小奖,有兴趣可以百度阅读一下原文。

之所以在实践中不将寄押算入羁押期限,尤其是拘留的羁押期限,根本原因在于刚性的刑事拘留期限约束。异地寄押计入拘留时间会使办案地公安机关难以在法定的拘留时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一现实难题。

我国最长的37天刑事拘留期限,是30+7的结果,即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而延长拘留时间至三十日,然后加上等待人民检察院批捕的七天。

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天。换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公安机关只有三到七天的时间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犯罪嫌疑人李某于吉林长春杀人后逃窜至新疆乌鲁木齐,经网上追逃后被乌鲁木齐公安机关抓获,乌鲁木齐公安机关利用网上下载的拘留证将李某寄押于本地看守所通知长春公安机关来人办理移交提解手续。

如果异地寄押、押解路途时间都算入拘留时间的话,即使长春方面的公安机关人员于接到通知时马上准备手续赴乌鲁木齐提解犯人回长春,从李某被羁押到其被押解回长春所耗时间也绝不止三到七天。除去路途遥远这个客观原因之外,还有长途火车票难以购买、长春方面公安机关办理抽调警力赴外地的相关手续需要时间、与抓捕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需要时间等诸多客观因素。这些问题,都不是简单地提出一个“异地寄押、押解路途时间应当算入拘留时间”的口号就能解决的。

因此,实践中都将寄押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但计入羁押“时间”。

那么多回答都是牛头不对马嘴,说半天说不清楚。算羁押期限但不算侦查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最终判刑就要抵刑期,但是这不算侦查羁押期限,刑期拘留从把你带回来签拘留证开始算

肯定要算在期间以内。

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路途和临时羁押的时间都要记入羁押期限。说不记入羁押期限是对法律的误读。

一、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自公安机关向其宣读拘留和逮捕决定书,嫌疑人签字捺印之日起计算。因此,临时羁押和路途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的话,犯罪嫌疑人会被明显超期羁押,这是执法机关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临时羁押和在途时间所凭据的法律文书都是原决定机关的文书,所以临时羁押地公安机关和途经地公安机关都不会另行出具拘留和逮捕决定,因此临时羁押与途经时间期间,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对与错的后果,仍由原决定机关负责。

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送达、邮寄法律文书和当事人控告上诉的时间期限,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相关法律文书、材料的,不管什么时候到达收件人,都不算超过法定期间。因此,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羁押在押期限。

但是,对被拘留、逮捕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期间,是可以不计算在路途的时间的,比如,今天10点在异地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途经时间2日,那么在第四日10点前进行第一次第讯问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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