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伟律师简介,李仲伟律师简介资料

2024-04-13 23:19:03 首页 >  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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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被控为摆脱骚扰、性侵毒杀邻居四口,关押八年后检察院撤诉,你怎么看?

诸位律师已经从法律角度,谈了这起案件是否属于超期羁押,以及为何被“不起诉”的原因,我就不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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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想说,这起案件虽然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疑罪从无”的胜利,但对于目前社会来说,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

任艳红为何会被释放呢?

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包括,警方未能找到毒鼠强,毒鼠强的外包装下落(任艳红曾承认已经烧毁),现场未能采集到指纹,脚印,毛发等。

这起案件中,村民李忠山一家四口,从2010年到2011年7月,连续五次被人投老鼠药!

一家四口,四条人命!

李忠山41岁,许永兰39岁,李月15岁,李忠山儿子8岁!

我们可以想象,一家四口连续被人五次投下老鼠药,而且直接投放在饺子,稀饭等食物内,绝对是有人投毒。

从案件侦查过程看,我们不知道,任艳红是否被刑讯逼供,但可以肯定,她有着巨大嫌疑。

是的!从法律角度上看,我们应当说,这是一次法治的胜利,因为警方未能找到任艳红投毒杀人的确切证据,所以将她释放,不起诉,避免了一起可能的冤案。

谢谢邀请!

2011年7月5日下午,李忠山家准备吃饺子。

4点半左右,李妻许永兰喊女儿李月去买豆腐。此后,李忠山岳父许少存带来一只鸡,因为当时天在下雨,许少存没进屋,直接骑车走了。

17点47分,李忠山给大姐夫刘守合打了一个求救电话。

之后,李忠山又给邻居吴士国、父亲李成会和120急救中心依次打了电话。邻居先后赶来救人,看到李忠山一家三口都直挺地倒着,嘴里吐沫,手脚抽搐、哆嗦。

三人被送至费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晚,李忠山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许永兰和李月死亡。

此前的2011年1月8日,李忠山的儿子李浩晚饭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费县公安局调查,李忠山一家当晚食用的饺子里,均检测出毒鼠强成分。李忠山、许永兰、李月及2011年1月死亡的李浩四人均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谢邀。

基本的案件内容大致如下:

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山东费县东岭村的李忠山一家疑多次遭人投毒,一家四口先后死亡。命案发生后,李忠山的邻居任艳红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据警方调查,任艳红为摆脱李忠山无理纠缠和性侵,先后五次对李忠山及其家人投毒。
2012年6月14日,临沂市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任艳红死缓。任艳红上诉后,经过近三年合议,山东高院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3月3日,该案退回临沂中院。2017年7月,任艳红再次被判死缓。任艳红上诉后,该案进入山东高院二审阶段。

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到一审,二审,再到发回重审一审,二审,两次死缓,前前后后折腾将近八年。有的人说,关押八年都还没判决,会不会超过羁押期限?

看张图,这个关于羁押期限的时间表。从图中可以看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判决,一个刑事案件最长的羁押期限可以达到157个月,折合约13年!

所以,羁押8年,这个自然是有可能在法定的羁押期限之内。

目前报道,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决定不起诉,但并未看到具体不起诉的原因。若符合规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之后,是可以向申请国家赔偿。目前,根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每天315.94元。

有些案件由于公安机关不能侦查到完整的证据,导致证据不够充分,没办法给嫌疑人定罪,只能按照刑事法律规定,适用疑罪从无,放回嫌疑人。也就是说,就算嫌疑人真的是案件凶手,但是公安机关等没有搜集出相应的直接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法院也不能以怀疑的态度推定嫌疑人构成犯罪,然后判处刑罚。

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罪行法定原则,要想判处某人构成犯罪,必须用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才可以苛以刑罚。没有证据或证件缺失不够充分,那只好使用疑罪从无原则直接放人。当然某一天公安司法机关又搜集到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可以重新提出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继续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嫌疑人已被法院多次判处刑罚,但又被多次发回重审,可见案件比较复杂,证据不够充分。嫌疑人此期间被采取了长达几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如果被法院认定疑罪从无,那嫌疑人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决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需要根据判决书确定赔偿义务人后,再决定嫌疑人的赔偿问题。

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最高权利,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任何无缘无故的侵犯。嫌疑人在看守所待八年,人身自由受到了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属于侵害了嫌疑人人身自由权,法律必须给予公平公正的纠正,并由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损失即可。

检察院能撤诉表明了证据不足。或者是某些遗留下来的证据不是此嫌疑人的。

第一次判死缓是女嫌疑人不服,上诉称遭到严刑逼供发回重审。

第二次判死缓嫌疑人还是不服提出上诉,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对庭审中已出示且有争议的重要证据未作鉴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于是撤销临沂中院的死缓判决,发回重审。

李仲伟律师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鉴定意见相关资料不完善,案发现场没有采集到指纹、脚印、毛发等痕迹;没有查明作案工具鼠药及鼠药包装的下落。被控毒杀四人,两次判处死缓,是“疑案留有余地”的判决。


本案属于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

根据该案辩护律师发布的相关信息,任艳红自案件审查起诉至今,一直辩解“从未投毒,侦查阶段的供述是遭受刑讯逼供所形成”。据任艳红称:“案发后,我在家被多次调查,已将了解的李忠山家相关情况如实向公安进行了反映,我没有投毒害人,也不掌握任何投毒线索。我被测谎后带至费县刑警队接受审讯,警察对我刑讯逼供,抓头发打脸,不认罪要砸死我,要给我定故意杀人。不让睡觉、不让喝水吃饭、不让上厕所。警察还威胁要抓我丈夫吴士国,还要以包庇罪抓我哥哥任庆传……”。案卷材料显示:测谎时间是2011年7月20日,传唤到案时间是7月21日13时,任艳红首次讯问笔录形成时间是7月21日14:10至19:20。自7月20日任艳红测谎结束至7月21日13时被传唤到案审讯,在此近二十小时的空挡期间内,至少不能排除任艳红遭受刑讯逼供。

可以看到,本案在侦查阶段极大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除其有罪供述外,而在案并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任艳红投毒。然而,却被法院两判死缓。终于,在羁押八年后,迎来清白之身。

怎么说?我看到有人说,疑罪从无,是否间接鼓励了犯罪?“在现有条件下,不能太苛求办案人员,就比如本案,事发地位于农村,周围没有摄像头,警方采取的是传统的走访手段,很难把证据查的水落石出。我们国家太大了,各地区的差异也太大,我们要不要对所有地区的所有案件,都坚持同一个标准,一律疑罪从无呢?”

我很理解说这句话人的内心想法,但是疑罪从无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不是为了“纵容坏人”,是为了“保护无辜”。即使纵容了坏人,这不是疑罪从无带来的代价,而是客观现实带来的。可能谁都不知道真相,但从第一印象开始,就必须认定她是无辜的,而不能认为他一定有嫌疑。就像这几天的另外一件冤案,公安时说孩子是他捂死的,多年过去了,孩子是活生生的。那如果不是因为亡者归来,是不是也觉得他也有嫌疑?没有证据证明,那就是无辜,那就是无罪。

疑罪从无,不因社会环境,不因地区差异而应该有所取舍,这是一个是非问题,不是一个因地制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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