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接受刑事案件吗,律师能接受刑事案件吗知乎

2024-09-16 09:27:41 首页 >  刑事案件 >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能接受刑事案件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7个相关介绍律师能接受刑事案件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职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案件吗?

你好:不可以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服务,是履行公务员的特殊职务行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赋予的一种义务。因此,均为无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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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期间律师能了解被告人的案情吗?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可以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律师也有权利到办案单位找民警了解案件的情况,但是律师要想复制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需要整个案子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

刑事案件开完庭律师还有法律帮助义务吗?

有,一个案件并不是开完庭就结束了。一审案件从开庭到宣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要上诉,那么直到交出上诉状并被二审法院接受,一审案件律师的工作才结束;二审案件也是从二审立案到开庭再到宣判,律师的工作才结束。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都是以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流程为工作期,所以即便开完庭,律师仍然有法律帮助的义务。

刑事案件律师可以申请开庭吗?

刑事案件一审都是开庭审理的,既然你有这个疑问,可能一审已经判决过了,现在是二审上诉期了。二审判决大部分都是书面审理,如果是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形,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递交开庭审理申请书,申请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开庭,而且要请像国辨刑事律师所那样真正只做刑事案件的 ,法律援助的和只有给钱什么案子都做的根本不行,大多律师所都是挂羊头卖狗肉,说是只做刑事案件,其实啥案子都办,没有职业道德,你敢用一个啥病都能治的医生给你治病吗

律师受哪些部门监管?

谢谢邀请!我来从法律上回答这个问题:

其一,律师由哪个部门监管?在我们国家从上到下,律师都是由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也就是司法局。司法局一般会设一个科室叫做律师管理科或者叫公证律师管理科。而我们常见的律师协会则不是监管部门,属于律师自行组成的行业协会,是一种自律性组织。

其二,司法局对律师的管理主要表现在日常监管和每年的年检管理。看题目中,题主似乎对所聘请的律师有些不满意。如果律师确有违法违规之处,题主大可直接向司法局投诉。另外,在一些交通事故或者医疗纠纷领域活跃着一批法律工作者,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黑律师,这些人没有正规律师资质,容易欺骗当事人,需要当心。

其三,至于题目中提到的律师不配合取证以及不告知主要问题的事情,建议题主与所聘请的律师多加沟通。一般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都会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利益。如果确实感觉很不好,建议依据委托合同更换律师。

有些律师为什么不积极配合公诉人取证或告知案件主要问题所在?

题主开玩笑了!如果律师积极配合公诉人取证,一旦哪一天题主被冤枉涉嫌刑事案件,题主还敢请律师当辩护人吗?如果律师们积极配合公诉人取证,那律师还有社会存在的必要吗?

辩护律师向公诉人告知案件主要问题所在,题主是想证明辩护律师比公诉人聪明呢?还是想证明公诉人比辩护律师傻呢?题主玩笑开大了。

前段时间杭州保姆案的辩护人律师党琳山无故离庭,导致案件需要重新安排开庭,最终个人被广州市司法局处罚停止执业六个月,生动说明司法局才是真正的监管部门,对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处理,最终都是司法局职权范围。对于具体案件律师懈怠甚至隐瞒一些问题,现实生活也算正常了,原因多种多样,通过案件透析,也通过和部分律师日常一些交流,大概有以下几点可能性:首先,现在调取证据难度很大,稍微正式点的单位只接受法院等司法部门调取,对于律师即使有司法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也会找理由拒绝,导致他们也懒得去调取。其次,对于案件一些事实需要查明的关键证据,法院依法必须查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这个也成为某些律师推卸责任的理由了,他们最多写申请调查的书面意见。最后,除了以上情况,有些律师不愿意调取证据,也不和当事人说明案件争议主要问题,也是分情况的,有的律师案件多,只能抓大放小,对于诉讼标的大的当然要负责尽心,因为代理费高,对于费用少的当然不怎么尽力了。对于更多没有多少案件的律师来说,获得每个案件代理权都不容易,只能费劲口舌的先把委托合同签了再说,至于案件是否可以打赢是不能保证的,要是一开始就说案件不能赢,那么当事人不会找你,自己以后哪还有律师费赚,一般笼统说这个案件只能法院处理,还没有开庭不能随便预测,其实多数案件都有预期,证据方面充足,当然胜诉可能性大,什么证据都没有,哪里可能获胜。只要每个人动脑子多分析一下,其实不难把握,证据足够不,律师是否负责,可以多咨询,很多年轻律师为了以后发展,对案件处理很积极,多数愿意跑相关部门,因为要积累好的名声,所谓年纪大的知名律师就不会了,案件有人介绍,收费也很贵,但是等案件处理完了,效果也不会比年轻人强多少。

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律师该咋做?

刑事案件是从检察院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法院立案开始的。

法院立案后,一般2天内就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对于通知律师分两种情况。

1、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或检察院侦查阶段已经委托代理人的,会同时送达律师(此时已经成为辩护人)。

2、被告人还未委托律师的,法院会询问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部分地区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经其同意还会为其指定援助律师。

所以,只要有律师,案子到了法院很快就会通知律师的。律师会了解案情,帮助当事人核查梳理证据,准备相关的材料,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律师还有什么作用吗?

一般刑事案件分为四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侦查阶段是查明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初步审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是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阶段 ,审理阶段是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阶段,执行阶段一般不涉及证据及事实问题。可见,一个刑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不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最终认定,而是必须经过法院审判阶段。对于一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必须经过审判阶段庭审或庭前会议,律师的庭审质证及辩护是法官认定事实及证据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此外,一个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往往具有主观性。案件是人在办理的,难免就会出现证据疏漏或程序违法等情况,证据的资格能力及证据三性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是各地为何大力推广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关于这样的问题,刑事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刑事律师有没有用?也写过文章,这一次举一个亲办的案例来说明。

盗窃罪,当事人拿了列车上的旅客的行李箱,案件到达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介入。其实大家都应该知道,火车站是有很多监控的,当事人是正常的从出站口出战,监控拍的很清楚,当事人也都承认确实拿了别人的行李箱,盗窃物品也追回来了。检察院也明确的告诉当事人,认罪认罚可以给予缓刑。如果换做其他人可能不会再聘请律师了,这种结果已经算是比较理想的了。

但是当事人还是聘请了我们,我们介入后,审查了所有的案件材料,认定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可以进一步争取不起诉。

恰逢春节,假日期间阅卷写材料,在上班的第一天就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递交我们的意见。之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我们的意见,同意给予其中一人不起诉。但是检察官就跟当事人说,如果不是你聘请了律师,是不会不起诉的。

有些案件,当事人心里是清楚,自己确实做了违法犯罪的的事,对案件的定性都是不存在争议的,这种案件占大多数的。但是在量刑上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争取空间的,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哪些情节是对自己有利的,有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办案机关可能会遗漏。团队有律师遇到过,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但是办案机关忘记了这一情节,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可能最后也就不会认定自首了,这一关键的减轻情节,基本上是可以减少30%刑罚的。

当事人无法看到刑事案卷卷宗,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在卷里,但律师可以从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复印卷宗。办案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当事人本身可能是不清楚的,所以当事人的认为的证据确凿,真的是证据确凿吗?

我国现在基本上实施了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没有聘请律师的,也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这从侧面在说明,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很重要的,不管在任何案件中,律师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事求是地讲,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极小,极小,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极高,极为谨慎,这也是刑事律师远没有民事律师赚钱的重要原因。不过,刑事案件也需要请律师,毕竟冤假错案古今中外都有,无论司法制度如何改革,法官如何严谨,都会出现冤假错案,毕竟人都会犯错,即使有律师参与一样会造成冤假错案,但是这个概率相对会降低一些(我对此抱怀疑态度,但是书上就这样教的)。

律师并不代表公平正义,律师只是代表他所辩护方的利益,虽然律师也有腐败,但是从制度上来讲,必须要有这个环节,毕竟这样才能让法庭显得更公平。事实上,律师的弊端也很大,所以古今中外对律师极为不耻,中国古代称其为“讼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这也是中国古代律师只能替人写状纸,而不能代为出庭的根本原因。

中国要全面国际化,律师制度自然需要建设,毕竟要同国际接轨,这也是文化融合的体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说法经常在判决中甚至很多已证明是冤假错案的判决中出现。是否达到了关键看你的立场和认定的标准。公检法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辩护角度看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脱离具体案件,不能在未研究案卷时轻易表态。请律师是基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保障,不一定非要达到某种结果。因为不少案件,请不请律师,结果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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