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2024-04-15 16:18:38 首页 >  刑事案件 >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持有人民法院调查令有关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律师申请调查令被批准后,持调查令进行调查,代表的是法院的权威,相当于法官亲自调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必须配合法院的调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法院可以处于罚款拘留等,持有调查令的律师调查相当于法官亲临,所以不要拿律师不当干部,对于不配合的单位,法院同样可以罚款和拘留。

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持有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从法律上来说视为法院调查,被调查单位、个人需配合调查。

不予配合调查,向法院反映,法院一般会给予罚款处罚。

对于阻挠调查的个人,情节严重的可能予以拘留。

人民法院会对其进行处罚,一般以罚款的方式进行。亲身经历,到银行调取转账明细,银行死活不给调,非要求法院去。没办法,只能如实把情况反馈给出具调查令的法院。然后法院对该行作出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很解气。

如果持调查令还被拒绝提供证据,一般律师都会留下证据,证明对方不配合。然后回去找签发调查令的法官,告知详细的情况。然后这件事就成了法院和对方的事了,法院自然会想办法解决的。比如下面这个新闻,就是不配合被罚款的:

虽然调查令的合法性现在各方都在吵,但总的来说,调查令只要签发了,代表的就是法院。因此对方不是不配合律师,而是不配合法院。法院不论如何都会想办法取到证据。

有关单位不配合,这是律师调查取证经常遇到的困境。

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根据规定来看,律师调查令可以调查的内容很多,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主体信息,财产的现状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情况,以及其他规定的情况。

从规定来看,调查令的作用应当是相当的大,并且也规定了对拒不皮恶化的处理情况。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可以进行罚款或司法拘留。但是当发生拒不配合的情况,有的法院并未能够严格根据规定进行罚款,拘留,甚至是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所以还是希望法院能够严格落实规定,对于拒不配合的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律师执业,维护法律权威。

目前,国家层面上还没有律师调查令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还没有赋予法院可以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去进行调查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公权力,按照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法院向律师签发调查令,让律师去调查,属于违法。其实,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自己去调查,没有规定法院可把这个权利委托给非法官的律师去调查。另外,目前很多省的高院都颁布了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但高院有没有权利制定这个规定还有疑问,因此,相关单位完全可以不理他。否则,法院是不是可以随意委托一个普通老百姓去履行法官职责,那还考公务员干什么呢!直接政府机构授权随便一个人就可以行使公权力就行了

法律援助律师态度敷衍怎么办?

有个法援律师辩护意见经常是: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行业尊称:八字律师。另有个法援律师在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辩护意见就是一句话:量刑建议比主犯重。有一些法援律师,真的对不起一千多的报酬。

每次发事情不太回应,人家根据你的证据给你或起诉或者应诉,没有接受法律咨询的义务。发红包?人家不要就对了,要是要你的红包,就凭你来头条咨询这个劲儿,他要是要了你的红包就惹大麻烦了

我看了,明白这是一件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我觉得法律援助律师做的正确。对于委托人的心情我能理解。

律师做案件最大的风险,在于做刑事辩护案件。律师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否则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辩护律师不是法律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也不能告诉委托人相关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具体何种材料为国家秘密,律师本人也不好把握,不说就是最好的保密方法。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律师是不能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的,所以委托人给律师红包,律师是不能收取的。

法律援助律师是要对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的。

我觉得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必要对委托人过多叙述过多的无关事项。话多必有失。如果律师说了过多的话,如果有过失的话,被委托人录音或者在微信上截图,反而给自己找麻烦。委托人申请的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人不花钱,并不会影响,申请人过后不会找法律援助律师的麻烦的可能。所以法律援助律师平日保持沉默是正确的。

谢谢邀请。
我现在是刚入行的律师,也在做法律援助的案子。就我自己的亲身经历,给你分析一下是什么原因。
一、法律援助的案子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随机指定律师来做,是执业律师的一个法定义务。每一位执业律师都必须做援助案子,否则无法通过年审考核。
二、援助案子律师没有收入,做完以后会由司法局给予少量的补助,绝大部分情况下律师都得倒贴钱。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很多老油条律师对援助案子都不上心,会见一般从头到尾只会见一次(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和自己的开支),辩护思路上以轻罪辩护为主,很少会有援助律师主动为犯罪嫌疑人调查搜集证据,或者冒险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我现在就在整理援助案件的卷宗,要求有多严格,阅卷笔录、会见笔录、庭审笔录必须电脑打印,手写的视为不合格,全部得花时间重做。你见过哪位刑辩律师会见的时候带电脑进看守所,开庭辩护的时候可以一边用电脑输入还一边进行正常的辩护工作,无形中增加执业律师工作负担。这个事情执业律师都深有体会,律所的要求是严格按照司法局的要求执行。
三、法律援助的案件禁止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收受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的财物,一经发现查实,轻则通报批评,重则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所以楼主向援助律师发红包的行为是极为错误的,律师拒收是正确的,收了以后就是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楼主吐槽的援助律师对案件不上心的问题,年轻律师会稍微上点心,因为案源少,珍惜每一个案子,会认认真真的去做。反而老律师不太上心,也不会花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援助案子上面。楼主的困惑是有事实根据的,也没有好的处理办法,只能多跑几趟,对援助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能够取得同情,让援助律师在案子上面多花点心思。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群众弱势群体的部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保障措施。刑事案件从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济困难的原则上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大部分案件侦查阶段援助的必要性不大。你带着孩子没有工作是完全符合援助条件的,因此当地援助中心也为你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

听你的叙述,你应该是侦查阶段申请的,侦查阶段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律师可做的工作不多,也看不到案卷不了解警方掌握了哪些证据,而且现在受疫情影响,会见也不方便。不知你们那的情况,律师是否会见了,会见的话她会和你沟通的。很多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取保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找人找关系是次要的,关键还是看案情和嫌疑人有无特殊情况。而且取保的最佳时期是批捕以前,一般来说越往后取保可能性越小。

看你原来的叙述你老公的案件犯罪事实很清楚,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在案证据应该也很充分,取保可能性不大,没钱请好的刑辨律师也没有关系那更不可能了,再说已经羁押好几个月了。只能争取轻判,认罪认罚 退赔违法所得。

每位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是不一样的,为你提供援助的律师服务态度不好,你可以向援助中心反映一下打电话说也行,原则上是可以要求换律师的。但是也许律师是真的没什么可和你说的,她才不愿和你多说,律师们都是很忙的尤其是老律师,律师是不允许收钱收红包的。

还有,刑事案件是分阶段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侦查阶段的援助就结束了,办案机关就变成检察院,这时就可以阅卷了,你需要重新去法律援助中心去申请法律援助,重新指派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援助。遇到事儿了就想开点儿,发愁也没用,好好待孩子,好好生活。

说实话,你老公的案子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意义不大。现在实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关键的辩护阶段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已经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已经出来了,没有新的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的作用也不大,绝大多数就是走形式,现在很多地区实行了刑事辩护全覆盖,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会通知辩护。

确实很难。法律援助律师只拿500元,和当事人委托,代理费好几万甚至更多,哪个律师会有积极性啊。不接也不行,上面压下来的,那就给你敷衍。实在不行,就投诉,要求换律师。

被起诉后一审不请律师,可不可以二审请律师代理,符合程序吗?

被起诉后一审不请律师,可不可以二审请律师代理,符合程序吗?

  • 民事案件可以聘请律师,也不可以不聘请律师,可以一审聘请律师,也可以在二审时聘请律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我国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都实行二审终审制。民事案件一旦被起诉后,作为被告应该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搜集证据,做好应诉准备,积极参加庭审,争取在一审时取得胜诉。
  • 在一审没有聘请律师,有些证据没有能及时搜集提交,败诉后,二审就比较被动了。二审必须尽快聘请律师,抓紧时间让代理人熟悉案情,和律师协商下一步的措施,及时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积极和办案法官沟通,争取获得法官的支持,参加法庭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不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聘请律师应该尽可能的早,聘请越早越占先机。

首先来说,这个完全符合程序规定。

至于委不委托律师,哪个阶段委托律师,这是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可以一二审都不委托律师,也可以一审委托,二审不委托,或者一审补委托二审委托,也可以一审委托的律师,二审时更换律师。

但是,从案件的实体效果上来说,建议最好一审时委托律师,因为一审时的请求,陈述等,二审时基本上不能再变了,可能一些证据遗漏了,或者证据没有处理好,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作出自认了,那么二审时请了律师可能也就回天乏力了。

本人代理的一起林权争议纠纷案,某县政府注销了当事人黎某的林权证,其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注销行为。然后他们委托律师,以县政府与市政府为共同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黎某诉讼请求。他们收到一审判决后,经人介绍找到了我,经过详谈,决定委托我来代理。因时间关系,结合他们一审时的证据材料,先给他们起草了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以后,经与法官助理沟通,进行了阅卷,然后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县政府的注销公告与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林权失而复得。

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有人占了他的地建房,先自行提起了一个民事诉讼,被驳回。委托我们以后,我们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先是向国土部门提出违法查出申请,在农用地上进行建房,违反了土地用途,请求国土局进行查处。国土局未处理,我们提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国土局作出了责令停止施工以及责令改正的通知。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国土局拿出了他自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因为在民事程序中他的陈述,法院对行政诉讼裁定驳回了起诉。本案,虽然因为他们自行提起的民事案件导致行政诉讼败诉被驳回了,但好在在诉讼阶段中国土部门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也算实质问题得到了解决。还算是比较幸运的,否则因为自行提起的程序,将导致其维权目的难以实现。

所以,如果委托律师,建议趁早。不要等到一切都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了,才想起去找律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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