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暴力围殴案件,律师暴力围殴案件结果

2024-04-27 23:39:38 首页 >  刑事案件 >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暴力围殴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律师暴力围殴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港大深圳医院男子违规闯妇科遭医生殴打,医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医生被拘留,判决书是否公平?

“我和他(她)是夫妻,我有权知道他(她)的隐私”。抱歉,我们不能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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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札君所在的生殖中心分女科医生和男科医生,怀孕是两个人的事,所以夫妇双方需要一同前来就诊。男同胞进男科诊室,女同胞进女科诊室。本来相安无事,但实际上暗流涌动。

下面是真实发生的场景,大家评评理:

夫妇L女士和Z先生因婚后未育2年就诊。因女方双侧输卵管堵塞拟行试管婴儿助孕。给Z先生写完病历后让他在门口休息,等他爱人完成女科病历就可以走了。L女士有些检查需要去其他科室会诊,于是她先行离开去楼下会诊。Z先生并没有陪同前往。待L女士走远,Z先生迅速进入我们的女科诊室,我们的女大夫问他有什么事,他压低声音说“刚才那是我太太,我想咨询点关于她的事”,女大夫“她的病情和后续治疗方案她已经明白了”,Z先生“不是关于试管的事,她说她婚前只谈过一个男朋友,我不太相信,大夫,她和你应该说实话了,你告诉我她谈过几个吧?”,女大夫“这是您爱人的隐私,我们不能透露给任何人,如果没有别的事请在外等候”。Z先生“她是我老婆,她的所有事我都要知道,你有什么权利不告诉我!” ,女大夫“她是您爱人没错,但你们毕竟是两个独立的人,她有隐私权您知道吧!” ,Z先生“什么隐私不隐私的,我谈过3个对象我都告诉了她,她说只谈过一个谁信啊!大夫您就告诉我吧!”,女大夫差点要请保安了,这时L女士因病历本落下了正好回诊室取病历本,我们的女大夫顺水推舟让Z先生陪着L女士去会诊,结束了尴尬的对话。

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在有些直男癌眼中,女朋友或老婆谈过几次恋爱、婚前怀过几次孕、甚至和每个对象的恋爱经过都要一一掌握,对方如果不说他们就挠心挠肺,逮着个机会就要去刨根问底;即使对方说了通常也是将信将疑。

其他途径我们管不着,只是在正规的医疗场所,抱歉,作为医生,我们不会把这些患者的隐私透露给你,即使你们是夫妻,也不可以。


估计这个涉事男子是要拍她女朋友的检查过程!应该是在开着直播吧!想要当网红呗! 这要是录成了!应该能红!这个垃圾!

涉事男子的女友即使是有语言障碍也不能让男的进入! “男宾禁止入内”这句话已经是君子之言于前了!称呼男宾是尊重你! 要是胆敢执意闯禁区,也就是公然挑衅道德观念,摒弃了本应该享有的被尊重的权利! 闯入禁区,还主动挑起事端!本应该受到惩罚!可惜医生和医院这这方面没有足够支撑他们的法律武器!

医生的行为应是被逼无奈之下的壮举!也应该列入见义勇为的范畴! 居然医生被处罚!奇了怪了!

也可能是涉事男子发现是男医生在检查,因而愤怒!自古病不背医,好的妇产医生男的多着呢!都这样忌讳!病咋看!

再有就是涉事男子也够丢人的!没有两把刷子居然还敢去闹事!结果居然叫人家打了!真是个垃圾啊! 还有可能涉事男子就是故意碰瓷的高手!医生一动手他就到底挣扎了!这本身就是医闹的一种,必须严惩,不能姑息!

恶意滋事本来应该刑事拘留的!为啥逍遥法外啊!就这一点派所做的不好!不能根据谁受伤谁有理来定罪啊!

涉事双方都存在过错,警方的处理并无不妥。

一直以来在医患关系的问题上,尤其是医闹问题上,我都旗帜鲜明的站在反对医闹的角度上,但在这件事上,港大深圳医院的医生做法,虽说出于被动,但行为本身并不妥当。当然,高某的行为并不值得同情和谅解。

答案很明确,就是不构成。

正当防卫对于行为性质、行为时间、行为结果都有严格的规定,首先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暴力的不法侵害行为本身,那么在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的不法侵害呢?

根据案件描述,涉事男子高某无视“男宾止步”的警示牌,进入妇科诊室要求医生复述病情,拿出手机要对医生进行拍摄,遭到拒绝后而与医生发生推搡、争执。

从全部行为上看,高某的行为违反规定,但远不到暴力的不法侵害行为这个严重程度。

对于高某的行为,医生的做法应当限定于制止,而不应当是推搡或者殴打。

更何况,事发地点在女性诊室门口,如果无法将高某带离诊室,也会对问诊的女性病患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所以对于医生而言,恰当的做法应当是如何将涉事行为人高某带离事发地。

作为港大医学院的医生,在处置这件事的时候应当说是不恰当的,在事发时医生没有考虑将涉事人高某带离,而首要考虑的是要求高某删除录像资料,这一点无疑令自己有些许减分。

题主问题中已经把事情的经过描述清楚了,下面我们下看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关于3月15日妇科医患冲突事件的声明:

再来看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院长卢宠茂《假如我是你……|卢宠茂教授致王医生的家书》:

处理结果:涉事医生被行政拘留3日

  4月12日,警方关于此事的处理结果终于出炉。在一份《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3月15日,违法行为人王某在福田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3楼乳腺门诊殴打他人,后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执行日期为4月12日至4月15日。该处罚决定书下方有当事人王某的签名以及福田公安分局的公章。

八哥观点

1.《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男子和王医生发生肢体冲突,均有一定过错,王医生更多的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何该男子未受到惩罚?从八哥的理解来看,处罚判决有失公允。

2.无正当理由,无视警示、规定而遭到殴打者不应被同情,正是这样的不应被同情者被同情,致使有些人无视警示、蔑视法律、肆意妄为;对维护医院秩序的正常运行,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应予以支持,正是正当防卫者,经常被反咬一口受到处罚,违法成本过低,更加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我是正经的八哥,欢迎各位看官在评论区留下您宝贵的意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暴力围殴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暴力围殴案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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