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立案案件律师,市中区立案案件律师电话

2024-04-28 07:31:04 首页 >  刑事案件 >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市中区立案案件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市中区立案案件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周兆成是正直的律师吗?为何为姚策发声却不站位许敏?

支持周兆成律师,他是整个事件的见证者和参与者,面对越发严重的社会舆论和网爆,周律师深感无奈,可以说舆论有些带偏了,甚至还有人说周律师是为了蹭热量,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其实呢周兆成在这之前就很有名了,他代理过操场埋尸案,还代理过劳荣枝杀人案等等,可见他之前主要代理刑事案件的,已经是轰动全国炙手可热的大律师名律师了,不存在蹭谁的流量,当时许敏夫妇就是冲着他的知名度和善良的人品,要求他帮助代理的,而且还还找了三次,大家看看他发的长文就知道他字里行间,同情姚策身世遭遇,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件给周律师带来了很大的心理阴影,当年想淮河医院给许敏理赔五万元精神赔偿已了事,是周律师用自己的职业道德奋力理力争给精神理赔金额创了历史先河,他这是公益性的代理案件,可说是正直伟大了,在姚策浑身插着管子还视频直播回答网友的各种疑问,接受记者的采访,所有情景他看在眼里,至于说他为什么不站队于敏一方?是许敏在二审中途退出共同起诉,只作为证人出席庭审,单独立案以“偷换人生”为目的追查真相,我想这也是周律师始料未及的,因为追诉淮河医院经济赔偿本就是一个民事案件,与追诉什么真相无关,网民一定要周律师也站队于许敏一方是无理取闹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周律师没有战队哪一方,只是尽了一个律师职责而已,我只是实话实说,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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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是正直的律师吗?为何为姚策发声却不站位许敏?

我不能说律师必须为谁辩护,不能为谁辩护。律师选择为谁辩护,主要取决于这样几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对案件感兴趣。如果对案件不感兴趣,再怎么好的待遇,也不会参加辩护,会让自己不开心的。二是看对1感兴趣。因为,律师选择为谁辩护,往往是根据案件选择的,也是根据案件当事人聘用的。如果双方都聘用,就会选择自己认为更有利的一方。三是律师最根本的目的是利益。利益对律师来说,是选择辩护方的主要考量。为什么普通百姓很难请到好律师,就是因为能够给予的利益太少。四是同情心。这是有良心的律师可以做出的行为,而不是所有律师。

周兆成选择为姚策和熊磊辩护,而没有对许敏,是因为他同情姚策,也可能姚策给予过利益承诺。后来熊磊曝出的20万,是否就是承诺,对周兆成来说,当然是诱惑很大的。只是,他没有想到,熊磊会利用这20万狠狠地捅自己一刀。

也许,这就叫农夫与蛇吧。不,农夫与蛇,农夫是不讲代价的。而周兆成律师,20万律师费,却被明明白白地抖漏出来了。很多人在想,不帮许敏,是否是因为许敏给钱太少呢?

那些号称没输过官司的律师,给罪犯辩护,怎么算输赢?

这不是律师,这是颂棍。碰见这类律师,当事人要小心了。能说这样话的律师,法律素养和个人休养都要打上问号。律师能够决定官司的输吗?只能说律师费没有输赢。

一双慧眼,把人生百态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我劝各位,再碰到这样的律师,直接走人,否则肯定上当受骗没商量。

律师同样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事人经常会早上从一个所出来,下午又进了另一家律所,反复会见律师,让律师给自己分析案件。

当事人很爱问律师:你又多大的把握?又很喜欢听律师说:你这案件交给我,保证100%赢。

如何看待官司的输赢

如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本金100万元,违约金30万元;被告聘请律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万元,赔偿违约金15万元。那对被告来说,这个案件算输了?赢了?

再说了,原被告都聘请了律师,一个案件打下来总会有输赢,是不是意味着每个案件总有一个律师赢了呢?

所以,除非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和律师先就案件输赢的标准达成一致,否则,就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

给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案件,如何判断输赢?

1、控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主犯,经律师辩护后,法院判决为从犯。这样的变化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应该认为赢了;

2、控方指控重罪,经律师辩护后,法院判决认为构成轻罪,比如控方指控构成抢劫罪,律师辩护后,法院认为构成盗窃罪,当然是变化成功了;

3、控方建议量刑7-10年,经律师辩护后,法院判决为5年,也当然是赢了呀。

总之,不能相信拍着胸部保证案件输赢的律师,这类律师有点像街上卖大力丸的,毕竟法院不是他家开的,咋保证胜诉?

律师只是为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包输赢为律师法及相关职业规定所禁止。事实上,当事人如有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误解,实事求是说,法官也不可能保输赢,只是凭事实,结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而已。一句话,包打诉讼的输赢的律师,本身缺乏律师基本素养。这只是我个人看法,不代表大众观点。

无论涉及的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律师如果号称自己官司没有输过,那是扯淡!

评论律师业务的好坏,从官司的结果看,把它说成是否达到了诉讼的目的,或者是否达到了聘请律师代理的目的更好。

稍微了解刑事诉讼的人都知道,一个刑事案件,往往是经过了公安机关长时间的侦查,再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审查,然后起诉到法院,面对这样的情形,一个律师说我办的刑事案件就没有输过,那也就意味着侦查、检察等机关办理的这位律师代理的案件都办错了,可能吗?

一两件、两三件办错了,有可能,但都办错了,怎么可能?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有经过辩护将重罪改为轻罪的、有将起诉的主犯辩护被认定为从犯的、有将起诉数罪辩护减少罪名的,这样的辩护就属于辩护成功,但是否是你所认为的官司赢了呢?

辩护成功在不同人的认知中,含义也不同。

众所周知的某轮奸案,被告人的母亲不但要法院判决其儿子无罪,还要追究被害人的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谁能达到这个目的?

达不到这个目的,她会认为这个官司赢了吗?

她的儿子在她的口中,没有被埋怨一句,她认为她的儿子是受害者!

鲍毓明案扑朔迷离,根据最新透露的证据,好像律师才是受害者,这难道是真相吗?

在南风窗的第一篇报道中,原文有这么一句话:

李星星的妈妈周娟,从4月8号接到警方的第一个来电“惊雷”后,

立刻从外地赶到烟台。她告诉南风窗记者,当时自己不想活了。

也就是说,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李星星的母亲表示自己是2019年4月8号接到警方电话,

才知道女儿一直被性侵了。

然而在这个问题附带的视频中,5分30秒的时候,李星星解释过,

在2017年的时候,李娟就知道女儿被性侵了。

很明显,李星星的母亲,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的时候撒了谎。

可能有人又会拿出那套“完美受害者”的说辞,觉得出了记忆偏差很正常,

真的正常吗?你一个星期前中午吃的什么饭记错了正常,

亲!成年男人,14岁女孩!如果70岁男人,24岁女孩我们相信恋爱! 14岁女孩40岁男人我们不信,无论怎样,作为成年人的道德底线该有!如果真心喜欢为何不等到女孩18岁成人?

受害者,还律师,没有道德的律师,三观不正的律师!学问是人品的锦上添花!没有人品!人性!学问就是助纣为虐!

这个案子分三个阶段:

1.案子刚曝出来给我们看到的信息是养父强奸14岁养女,这样乍一看,养父罪大恶极!女孩完全现在被剥削被强迫的位置!非常悲惨!(女孩给出了点图片的证据,从女孩角度媒体给出的信息)

2.随着案子进一步发展,更多的证据被爆料出来,原来养父并不是养父,而是大人之间的交易!大家觉得女孩好惨,被两个大人当作交易物品出卖!还是处于被迫状态!(大叔给出了有力的证据,更多的认证出来说明,同时女孩方面也有口头上的说法)

3.案子发展到现在,又有了更多的证据!女孩因为这个交易过上了奢靡的生活,由于自己的任性惹怒了易主,易主想结束关系,于是女儿觉得好日子到头了,不想结束于是想出各种办法,最后实在挽回不了就给了一口价,但是价太高易主不同意,双方闹得不愉快,女孩当要破釜沉舟了!(大叔爆出了电话录音,两人的关系浮出水面)

总结!奉劝各位大叔不要再打18岁以下女孩儿的主意了,首先14-18岁的女孩已经非常成熟了,你也经不起诱惑而且在舆论当中占据了绝对的上风,这个小女孩在未来又可能利用这个无论上风搞到你身败名裂,哪怕给了自己觉得的足够的物质付出你终究是做出了不道德的事情!20岁以上的姑娘跟你在一起会用成年人的思想和你在平等的位置考虑问题,而小女孩永远觉得自己是小女孩,你就是欠她的!

这件事又可能大叔没有触犯我国现有的法律,但是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逃得过法律的制裁逃不过道德的指责,不管小女孩是不是反咬一口,这位大叔终究是做了不该做的事!大叔很有可能不能定罪,但是最后没有赢家!

鲍某明律师说自己是受害者,谁信?他妈和姐姐己经把话说明。等小女孩到年龄在结婚,是标准的旧社会遗毒“童养媳"。先强奸已成实事,而后威胁+金钱诱惑,奸淫少女长达三年。三次报警都不能救小女孩于水火,最后选择自杀来证明无奈!苍天在天,鲍某人这个衣冠禽兽丧尽天良,是个心理变态的大魔王。虽精通法律也难逃法网,送他一句话"玩火者、必自焚“才是他鲍某人最后的下场!

鲍某某这个案子根本没有什么扑所迷离的说法,两边对外说的话其实是高度一致的,只不过是站在各自的立场,把对自己诉求最有利的部分提炼出来,当成全部事实来陈述。

这种罗生门式的讲述,其实把所有信息堆到一起,就能看到事情的全貌了,一点都不复杂。

把现在双方所有陈述,以及各家媒体的报道,包括鲍某某放出来的QQ对话和电话录音整合起来,时间线如下:

2015年9月,跟李某某母亲QQ交流,商量收养女儿的事宜;

2015年10月,鲍某某跟李某某、母亲以及中间人碰头;

2015年11月,鲍某某将李某某带回北京同住;

2016年元旦夜,鲍某某跟李某某发生关系,当时李某某刚好年满十四岁。对此李某某认为是“性侵”,鲍某某认为是“双方自愿”;

2016年4月,鲍某某到山东烟台工作,李某某跟着一起搬过去,同住在烟台的公寓里;

2019年4月8日,李某某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送警;

鲍毓明案确实扑朔迷离,他不像一般的性侵幼女案。不管鲍毓明最终该担什么罪,都是罪有应得。

最起码一点,当2015年10份李星星(化名)母女俩人在南京见面时,他说,第一眼看见那女孩就感觉太大了,起码有l米7高,后来星星妈妈把孩子的凄凉的命运讲给他听,他说孩子挺可怜,,就想帮帮她,女孩见到他也一见如故。

按道理说,鲍某收养孩子开始是准备收养婴儿的,在QQ上与星星妈妈一联系,星星妈妈应该把孩子的年龄告诉他了,孩子那时13岁,鲍某42岁,他是律师,明显知道单身男人收养女婴要相差40岁以上才能具备收养的条件,为什么听说女孩巳13岁了,还要与星星妈妈见面呢?见面后又把自己说成救世主。"对他最好的人","要星星不给月亮""忘恩负义"等等,我认为,当他决定要收养星星的时候,就不怀好意。

他们十月份见面,当时星星并没有随鲍某前去,而是保持互联网联系。当年跨年时鲍某从北京到南京接星星去天津过跨年的,当晚就性侵了她,犯下了罪恶的种子。那一年,星星刚好十四岁,鲍某是律师,当然知道怎样归避法律责任。因为与过了十四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的,就不会算是强奸幼女。

一切都是鲍某设计好了,鲍某与星星见面时是2015年10月,与过年只隔三至四个月,你一个四十多岁的老男人就敢说与13岁的小女孩谈恋爱?你当时不是说要收养女吗?你说现在跟女孩是恋爱关系,并晒出了录音以及对话作为证据,我姑且不说证据的真假。要搞清楚你们并不是谈了很久的恋爱才同居的,而是你性侵了小女孩以后你用糖衣爆弹砸晕了她。

鲍某得到了一个14岁的小姑娘的身体,自以为自己是胜利者,本只想花点小钱玩玩,哪知道小姑娘也不是善茬,因为14岁时就被侵害了,抓住了这个把柄,就要求得更多,甚至要全世界。

犯法了就是犯法了,他不犯法,别人能抓住他的把柄吗?犯了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他冤?法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市中区立案案件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市中区立案案件律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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